文档介绍:债权法笔记债权法第一章总论一、民法的潘德克顿体系——演绎式物权篇——物权总论——物权分论——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先取特权、最高额抵押) 、用益物权(、占有(准物权) 债权篇——债权总论——债权分论——合同——合同总论——合同分论:所有权转移使用权资金产生成果提供服务承包、租赁技术合同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族篇——亲族总论——亲族分论继承篇——继承总论——继承分论二、债权法体系(一)债的发生合同——合同总论:合同的成立(中的牵连关系)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因管理危险负担情势变更不当得利第三方合同合同的终止侵权行为合同的解除合同终止后的关系担保责任(二)债的效力:债权履行债权延迟(三)债的转移:从债权人的角度——债的让与从债务人的角度——债务的承担(四)债的消灭债的履行:保全——债权的代位欺诈行为的取消担保——人的保证物的保证: 质押、留置、抵押、先取特权包括:债的清偿、债的提存、债的免除、合同解除、混合、抵消第二章债的概述债权在私法中的地位课上提问一:公法和私法的关系: 国家和公民之间是公法关系, 公民和法人相互之间是私法关系, 私法在社会中的应用占有压倒性的比例。公法对于私法应当起到润滑剂的作用。私权: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 成员权(物权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涉及到) 私权:相对权,如债权绝对权,如物权私权:请求权,如债权抗辩权,如不安抗辩权形成权,如解除权支配权,如物权综上,债权在私权中的地位是:是财产权、相对权、请求权第一节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含义: 1 、债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债权债务为内容 2 、债的范围广泛,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甚至逐渐扩大到缔约过失。 3 、债的标的为给付,请求为特定行为 4 、债的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该关系依法形成后可以强制实现二、债的本质债的本质: 法律上可以期待的信用, 是实现某种特定利益的信用手段。理解: 1 、债的实质并不是直接带给权利主体某一财物,而是使相对应的义务主体必须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 因为债法强调债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2 、债的关系的产生途径有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债的关系的存在, 意味着债权人的利益尚未得到满足, 而当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之时,债的关系就归于消灭。因为,债权对于权利主体来说, 尚非一种现实的利益,其特定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义务。 3 、债的作用就在于确认债务人负有并应为给付义务,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时,即给予法律上的强制。第二节债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一、债的主体 1 、概念: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 2 、特征:(1 )主体特定(2 )主体双方有利益上的对立性(3 )债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上: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内的民事主体均可成为债主体民事行为能力上: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上:侵权人的责任能力是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前提, 也是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义务主体的因素。二、债的内容——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一)债权 1 、债权的概念: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以请求一定的财产上的行为(给付)为内容的权利。 2 、债权的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 3 、债权的性质:债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4 、债权与物权的关系(1 )相同点:都是财产权,具有不可侵犯性,一旦受到侵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2 )区别 p13 物权债权优先性物权优于债权债权劣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除外) 债权的保存排他性: 一物一权, 表现为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不具有排他性:同一个标的物上可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债权,当两者相互矛盾时, 并不当然的认为某一债权无效。权利的实现绝对性——绝对权相对性——相对权( 撤销权、代位权例外) 权利作用支配权请求权原则物权法定主义合同之债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平等性: 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效力平等有追及性(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例外) 无追及性(二)债务 1 、债务的概念: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2 、债务的本质:是一种不利益。债对债权人是一种利益,则对债务人是一种不利益,正是这种利益的转换,使债的设立目的得以实现。 3 、债务的内容:实施特定的行为和不实施特定的行为——确定性、特定性 4 、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1) 债务与责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可以分离的概念。 2) 债务是一种义务,是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