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单位) 19930121( 颁布时间) 19930121( 实施时间) 黔府办发[1993]4 号( 文号) 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县民兵装备仓库设施第三章县民兵装备仓库管理第四章民兵武器存放保管第五章民兵武器使用管理第六章保管、警卫人员管理第七章事故、案件处理第八章各类人员职责第九章奖励、惩处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 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兵武器装备是民兵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平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战时进行人民战争的重要物质基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市辖区、特区下同) 民兵装备仓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基层单位) 民兵武器库(室)和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武器的管理。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 以下简称省军区) 负责本省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督促检查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第二章县民兵装备仓库设施第六条建立县民兵装备仓库必须符合战备、安全、技术要求, 位置适当,独立成院;做到水通、电通、公路通和电话通。第七条库房周围5米以外应当建筑围墙, 墙高不低于3米, 墙顶设置防攀越设施,围墙内即为库区。第八条库区分为技术区和生活区, 两区用围墙隔开。技术区安装避雷装置, 入口处设置警卫值班室, 库房四围有巡逻通道; 生活区设办公室、学习室、修理间等。第九条库房分武器( 含装护具) 间和弹药间, 各间单独开门, 门用铁质或铁皮加固;库房墙体2米以下用浆砌块石或用水泥沙浆被覆; 地风窗和通风窗应安装钢条、金属网和密闭门; 库房地面铺设防潮层, 房顶为双层防潮坚固结构。第十条库房铁门安装双闩双锁和自动报警装置。弹药库使用防爆照明设备,库内电线应当用槽板敷设。库区饲养的警犬,必须注册登记,户口由当地公安机关管理。第十一条库区内须设储水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消防水池、储沙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消防沙坑, 有放置消防斧、钩、桶、灭火器等消防工具棚。第十二条在技术区入口处设置严禁烟火等标志,公告《仓库纪律》和《入库人员须知》; 在警卫值班室设《卫兵职责》、《入库人员登记簿》、《值班登记簿》、《领导检查登记簿》、《物资出、入库登记簿》;办公室设《仓库管理规定》、《保管员职责》等。第三章县民兵装备仓库管理第十三条县民兵装备仓库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存放、保管民兵武器弹药,必须确保质量和安全,做到无锈蚀、霉烂,无丢失、损坏,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第十四条安全制度: (一) 县人民武装部( 以下简称人武部) 负责人必须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教育,定期检查安全工作; (二) 建立干部住库值班和领导干部查岗、查库制度, 保管、警卫人员必须昼夜值班,确保仓库不失控; (三) 仓库必须建立联纺组织, 并制定防抢夺、防盗窃、防爆炸和防火、防汛方案; (四)在库区及附近不得进行危及库房安全和有害库存装备的作业, 库房周围5米内不得有高草、积水和杂物; (五)库内严禁混存易燃、易爆物品; (六) 库内作业必须严守操作规程, 不准玩弄和拆卸弹药, 搬运弹药时严禁丢甩、碰撞和拖拉,离开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