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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破产管理人保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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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破产管理人保密制度.docx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1/4/22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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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破产管理人保密制度

  摘要:伴随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著名大企业,如雷曼弟兄、AIG、通用、及美国众多的银行走向资产重组和破产的道路,一时间各国企业的破产浪潮此起彼伏,大波动、大并购、大破产、大逆流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急需破产法的调整,在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无疑成为破产程序的关键,破产管理人制度也是中国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本篇从破产法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管理人的选取和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点入手,来简单讨论中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性质;法律地位;管理人选任
  �中图分类号:D922文件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2110-0000-01
  ��破产管理人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发展得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备,但在中国却是该制度的首次露面,她替代了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主要的一个机关,克服了旧破产法中清算组制度的不足,完善了中国的破产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中国实施两年多来发觉了该制度的很多不足,存在着很多的缺点,因此我计划从破产管理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现行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点来谈谈我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想法。
  �一、破产管理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和破产方案确定和实施的专门机构。�[1]�有关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各国学术界众说纷纭,因为各国学术界对破产管理人的不一样了解,因此形成了对破产管理人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多种学说,这其中破产财产受托人说也即信托制度,能够比较正确的揭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能使我们愈加清楚地认识破产管理人,更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正当权益,而且中国相对明确的有关信托制度的立法也为破产财产受托人一说提供了法律土壤。因此将管理人了解成为财产受托人在中国是可行的,符合中国的立法宗旨。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
  �一选任的时间
  �破产程序开启后,管理人什么时候产生,什么时候接管破产财产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权益有主要意义。
  �现在世界各国有关破产程序开始的要求,大致分为两种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实施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实施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新要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破产管理人,可见中国破产法属于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但破产管理人何时接收破产财产,中国破产法没有明确要求,破产财产一直处于破产人的直接控制之下,这违反了管理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违反了管理人制度的宗旨即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权益。
  �二选任主体
  �现在各国管理人选任制度基础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法院指定,效率较高,但轻易滋生***;二是由债权人会议选定,能充足表现债权人意志,但效率较低。中国采取的是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酬劳等也是由法院指定,权力集中现象显著,轻易滋生权力寻租等现象。
  �我认为,要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效率进行,应该完善中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不论是法院指定还是债权人选定全部存在其弊端,过分集权和过分意思自治全部不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的保障,应该采二者结合的模式,即采取法院决定和债权人会议决定相结合的模式,德国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