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4年1月8日,陈政高省长签署政府令,公布《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就《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物数量的不断增加,我省电梯的保有、使用数量也在迅速增长。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电梯95040台,且每年以15%的比例快速增加。作为特种设备,电梯在给人们带来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必须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才能消除。目前,我省电梯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清;电梯的维护保养不及时、不到位;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缺少制度规范;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不规范等。为了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必要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我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问: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在起草过程中的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有关规定。
问:《办法》对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重大维修、改造、更新作了哪些规定?
答:2001年,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因住宅电梯属于住宅共用部位,故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近年来,沈阳、大连等市政府对老旧小区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提供过一定的补贴。但是,从发展方向看,由政府承担老旧小区电梯改造的费用,既不合理,也不现实,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更新、改造的义务。为此,《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借鉴上海、南京等市的经验,作出了规定: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重大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其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问:《办法》对落实电梯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是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但在实践中,由于电梯使用单位界定不清、责任不明,从而导致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无法得到落实。为此,《办法》对电梯使用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职责作出了规定:一是电梯使用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二是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日常管理等八项职责;三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履行日常巡视,制定并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等七项职责。
问:《办法》在电梯的维护保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做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确保电梯安全的关键。针对当前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不及时的问题,《办法》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二是电梯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