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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姓名平行的侵权责任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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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姓名平行的侵权责任问题.doc

上传人:916581885 2021/4/24 文件大小:2.3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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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姓名平行的侵权责任问题
关于姓名平行的侵权责任问题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内容提要:
  周姓名权侵权,理由是彼周。这件事与前几年“王朔新书”的争议差不多,都是人的重名引发的法律争议问题,这在学理上叫做姓名的平行。
  现在网上的消息不是很准确,因为有的说出新书这个周,而是冒名之作。但是也有的说这位周,也都出过书。如果前者说法属实,那本身就构成侵权,因为冒名顶替,就是侵害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后者,则不敢断言,因为姓名平行本身是合法的,而姓名平行构成侵权行为则比较复杂,需要据别法律规定的要件。如果仅仅就说因为周的人写书,即使写书了不准署名周,大概有点像不准阿Q姓赵了,大概不行。
  姓名权是人格权,是每一个自然人都享有的人格权。这个权利,就是自然人就自己的姓名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和改名权。这个权利的性质是标表型的人格权,说的是姓名的作用是用文字标表一个人的人格特征,以区别于他人。如果未经权利人本人的同意而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盗用姓名或者冒用
他人姓名,以及干涉他人的姓名使用权、改名权或者命名权,都构成侵权行为,是对姓名权的侵害。法律保护姓名权,就是要制裁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恢复权利人被侵害的姓名权。
  在姓名权领域中,有一种特别的现象,就是俗话讲的重名,在民法上叫做姓名的平行。重名是各国都存在的现实问题,不论中外,但是大概在中国更为普遍。甭说别人,就说我的名字,不是就跟北京人艺的著名演员重名吗?最好笑的是,有一次我参加一个办案组到深圳,组内就有一个与我重名组员。有一次晚饭后,我出去散步,同名者在旅店。来了一个电话,是找我的,同名者接电话。对方问你最近怎么样啊,同名者说我不认识你。结果对方将他骂了一顿,说你在北京混了一段就不认识老同学了,等等,把同名者骂得很郁闷,后来想到可能是我的同学。当然更不用说那些王梅、李红之类的名字了。
  民法认为,姓名的平行并不违法,这是因为国家人口众多,无法做到每一个人的名字都与众不同。即使是在给孩子起名子的时候,就觉得别人的名字好,因而就叫了这个名字,只要他没有恶意,也没有办法制裁他。
  如果不是自己加以特别的区别,反而刻意追求这种混同的效果,借与自己的姓名平行于他人的姓名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是有侵权的恶意。因此,确定利用姓名平行而侵害他人姓名权的侵权责任认定,最重要的就是要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姓名与他人的姓名相同,不仅没有作出标表,以示区别,反而借此机会,利用自己的姓名平行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就具有侵害姓名权的故意。因此而造成了与其姓名平行的人的姓名权的损害,就可以认定侵害了他人姓名权。
  说到姓名的混同,还要说说姓名混同的侵权问题。前边说的是借用姓名平行而造成姓名混同,这不是真正的姓名混同。真正的姓名混同,是指故意使用与他人的姓名近似、容易造成误解的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例如,金庸创作武侠小说,赫赫有名。某人也写武侠小说,作者署名“全庸”;古龙创作武侠小说,也赫赫有名,某人写武侠小说,作者署名“古尤”。这些故事并非杜撰,而是确有其事,这就是姓名混同,是典型的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确定这样的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最重要的就是要确定行为人是不是有故意。没有故意的,不能认为是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同时,行为人使用平行的姓名或者混同的姓名,还应当在相同的领域中使用,才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你写书,我也写书;你唱戏,我也唱戏,使用相同的名字或者近似的名字,才可能造成侵权。如果是在不同的领域,各自没有相当的联系,不可能发生混同的后果,也就不会造成侵害他
人的姓名权。北京人艺的与我同名者,演自己的戏;研究法律的我研究我的法律写我的法律书,不会出现侵权的问题。如果有一天我想演戏了,演技又不行,又想借助北京人艺的同名者的名气,在广告宣传上就说如何如何,又不说我究竟是哪一个,那我就侵权了。因为很多人买票,是要看人家的戏,而不是要看我的戏。那么,我获得的利益中,就有人家的成分。同时,又因为我的演技很差,表演一塌糊涂,不知者还以为人家的演技不行,也就败坏了人家的声誉。这就是故意利用姓名平行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法理。这不是侵权又是什么呢!
  从现在的情况看,写书的新周相同的名字生事,因此可以排除假冒姓名的侵权行为。使用的名字又完全相同,因此也可以排除姓名混同的侵权行为。可见周,写书与写书,都是相同的,那么判断是否侵权的,就在于是否有故意,是否为恶意了。现在看到的报道和情节,无法作出这个判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