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 2012 〕 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 号) 相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辖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 市、区)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和统一。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二章评估机构选定第五条市、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2 号)有关规定, 选择、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供被征收人选择, 同时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指导。 2 第六条市、县级政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后, 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 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的, 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 50%, 超过 50% 的投票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 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 可在摇号、抽签二者之中选其一。参与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 3家。以投票或者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 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接受委托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 可以在省内跨区域聘请专家。参加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结果鉴定的专家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第九条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人承担。但经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 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第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第 590号、建设部令第 142号、《注册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