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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师范学校招生标准
《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l、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音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160毫米汞柱),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均不能录取:
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中学后仍复发着。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考。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奶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以录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不正常。
8、有癫病病史、精神病史、瘟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以上者除外)。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
16、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地方病。能否录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l、切除一肺叶二年以L,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如肝。脾、肾、肠、胃等)做过较大手术二年以上功能恢复良好者;凡有肝炎、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病史[10岁(高中毕业生为14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症状者,不能录取到具有野外、高温、井下和高空作业性质的某些专业如地质类的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