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公司律师试点:
(一)具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二)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3名以上;
(三)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试点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并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六条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
(二)本人申请书;
(三)本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企业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存档证明;
(五)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及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第七条申请材料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受理并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司法局核准。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执业的,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司律师执业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八条公司律师仅限于从事其所在企业的法律事务,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对本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四)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六)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本市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第十条公司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企业以外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