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2002年6月19日司法部张福森部长在天津视察法律服务工作时的指示精神及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等要求,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实验区的优势,深入开展制度创新,从开发区的实际出发,逐步探索在管委会内部建立为各级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律师队伍的新路子,以使律师工作进入行政领域,促进政府决策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二、试点组织管理形式:一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负责公职律师的执业资格初审、业务监督指导、业务交流与培训等工作;二是实行单位试点公职律师制,即有重点的选择管委会部分行政机关作为试点单位,确定公职律师人选,负责该部门法律事务工作。
三、公职律师单位试点范围和设置程序:
(一)试点范围:选择管委会部分行政机关作为单位试点,第一批为经发局、贸发局、法制处、劳人局、司法局五个单位,逐步向其他行政机关推广,直至每个行政机关至少有一名公职律师。
(二)设置程序:试点部门提出担任公职律师的人员名单,由开发区司法局报市司法局核准后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
四、公职律师任职条件
(一)品行良好,大学本科或以上毕业;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系在职公务员,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四)本部门同意,并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五、公职律师工作职责
(一)接受政府机关的指派,就政府决策、对外经济、行政行为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政府机关的指派,担任涉及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代理政府机关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四)接受政府机关的指派,参加涉及本行政机关的调解、仲裁活动;
(五)接受政府机关的指派,办理各类法律事务;
(六)接受政府机关的指派,参与立法活动和法制调研,起草立法提案及本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七)接受开发区法律援助处的委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八)接受政府机关的指派,办理本行政机关其它事务。
六、公职律师的地位:
公职律师是在本机关主要从事法律事务的岗位人员,具有公务员和律师双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