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诉讼文书范本
虽然各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名称各异,具体的内涵外延也不尽相同,但是重视以诉讼类型来指导司法实践、并随需要逐步扩展诉讼类型已成为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变革的共同规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分享。
一
诉讼人:
姓名: ^^ 性别: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地: 市 镇 管区
电话:
被诉讼人:
鹤山市沙坪镇交警大队一中队
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交警大队一中队
诉讼人因与被诉讼人交通处罚纠纷,不服鹤山市沙坪镇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交警执法人员2011年9月22日中午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判决,现提出诉讼。
诉讼请求:
1、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判决,处以警告。
2、给诉讼人办理机动车辆上牌手续。
3、追究鹤山市转强商行销售助力车,不办理车辆上牌与买保险的手续,
吊销营业执照。
4、交警大队从事《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原则,知法
犯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被诉讼人法律事实逻辑推理荒谬,违反法律原则,判决结果有违公平正义。
1、诉讼人认为,根据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的应处以警告,并责令其补办相应的牌照,而不应该一处罚就罚款200元,执行力度太大,“处警告”的条例形同虚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2、诉讼人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鹤山市沙坪镇交警大队一中队理应颁发临时通行牌证和讲述相应的助力车办证手续。并完善相关的助力车法规制度。
3、诉讼人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遵守机动车辆行驶的交通规则,鹤山市转强商行销售助力车时说明只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就可以上路行驶,并未出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就售卖助力车,应当追究鹤山市转强商行的责任。
4、《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原则,知法犯法,资格证考试考场形同虚设,机动车辆考试下乡政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参加机动车辆应考人员如果连机动车辆法规都不熟悉,交警大队笔试、路试都让其轻松过关,随意删改考试制度,是否存在知法犯法?在交警大队负责《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工作人员的考试意识都极其薄弱的情况下,认为机动车辆开得东倒西歪都可以过关的情况下,何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员不违规呢?这只是我的一点意见,执行处罚时是否可以人性化一点?
二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住所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