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读《看得见的正义》后感
最近看了《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起因其实很简单,思修课上
的读后感作业, 要求三本书任选一本。 之所以选这本书是因为百度后
发现它跟法律有关,而我又是个法盲,想了解一些关于法律的知识。
当我真正读了这本书后, 确实了解了许多法律知识, 但它带给我的远
不止这一点儿枯燥的内容, 它带给我更多的是对当今中国司法界的许
多思考,许多感悟,它带给我了许多心灵上的震撼。
《看得见的正义》 这本书全书总共有二十四个章节, 大都以古罗
马时期的法律格言作为标题, 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讲解了程序正义。 正
义究竟是什么,程序正义又是什么?
我抱着随便读读的心态翻开了第一章,却立马就被它给难住了。
陈瑞华教授告诉了我, 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前者体现在程
序法中,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与许多法律原则相适应。而后
者却与裁判结果没有直接的关系, 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和司法裁判
的过程中,有具体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是“看得见的正义” 。 我们通常
所说的正义大都指的是前者,大家追求的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但阅读本书,让我同样认识到了后者的重要性,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
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中我印象最
深刻的,便是知道了所谓司法,就必须向人们展示出一个合理的,令
人信服的过程。仅仅结果的公正、合理,是不够的。如果司法机构判
决过程的公平性、 合理性得不到人们的认可, 他们判决的结果又如何
能使人信服。
许多人或许觉得程序无关紧要, 曾经的我也这么认为。 但这本书
告诉了我, 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自由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 正是程序
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 坚定地遵循
严格的法律程序, 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
要保证。 书中有一句话很好的总结了程序正义的宗旨: 永远把人类—
—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做目的, 而绝不仅仅当做手段
来对待。
除此之外, 书中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一章, 可以说是进一步刷新
了我的观念。这里着重所讲的其实是司法裁判的中立性、无偏私性,
只有裁判者成为控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 站在一个中立、 超然的角度,
才能保证为双方创造一个公平、 公正的环境, 才可能做出一个公正的
裁判结论。也只有使裁判者对案件保持中立、无偏私的地位,才可以
使其审判过程和裁判结论具有公信力, 才能取得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
的普遍信任和尊重。从这里来讲,如果法官与案件本身有关,或是跟
控辩某一方有非正常关系时, 就应该主动退出裁判过程。 虽然按照中
国人的传统观念, 法官担任与自己有牵连的案件的裁判官, 不仅不被
谴责和禁止, 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还得到容许和鼓励。 因为如果这个法
官有足够的道德勇气, 并能够展示其道德自律性的话, 由他审判其近
亲属的案件,是足以做到“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得当”的。但实际
上, 这种事件的出现, 要求法官本身有极高的素质和个人道德自律基
础, 这实际上已超越了人趋利避害的本性, 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此外,
就算法官真的做出了这种判决, 也很可能因他与本案的利害关系而受
到他人非议, 试问一个不了解案情、 不熟悉裁判者人品的人又怎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