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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zhfg888 2016/6/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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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二讲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一、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者引起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国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外国。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一) 国家主权原则 1、司法管辖权 2、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 、涉外主体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 、在中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二)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三)平等原则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一)概念和相关知识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确认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在设法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它们包括:( 1 )属地管辖(也叫领域管辖);( 2)专属管辖;( 3)选择管辖。(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 1、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案例分析] 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李雪,为与居住在中国天津市的中国公民张明离婚,向我国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向其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受理后还未审结前,美国法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了判决。就这种情况下我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5 年9月20 日批复指出:在李雪未撤回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20条第 1款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作出裁决, 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该批复还进一步明确: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因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21条第 2款的规定, 我国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依法裁决。提问: 1 、旅居国外的华侨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离婚,应到何处提起离婚诉讼? 2、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应如何解决? 2、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3、我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及实践(1 )在级别管辖上,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而且各海事法院都具有审判涉外海事案件的权力。(2 )作为国际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或普通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其有一项例外,即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就涉外经济案件的一般管辖而言,凡是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营业所或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被告在我国境内有非争议财产的,我国法院均可管辖。(4 )就特殊地域管辖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5)还就专属管辖作了规定,即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