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设工程合同履行中项目部要求发包方签证的内容
按 GF-1999-0201 文本执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指项目部,下同)
应根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及时向发包方(指建设单
位以及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
代表,下同)发出书面通知、报告或函件,写明要求对方确认的内容,要求对方在每个书面
通知、 报告或函件的回执上签字 (章)予以确认并收回该回执。在对方不愿意签收或特殊情
况下, 也可以用公证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项目部提交的书面通知、 报告或函件, 但
这两种办法应尽量避免使用。 以下为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列出建设工程合同履
行中项目部要求发包方签证的内容。
一、工程开工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应提出限期提供图纸的报告,送达发包方。
、发包方逾期提供图纸。承包方提出图纸逾期提供的日数、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
顺延工期的天数的报告,送达发包方。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在 24 小时内提出修改图纸的书面报告,送达发
包方。
4、发包方通知开工,但尚未办好土地征用、施工许可证等施工必须证件的,承包方提出要
求发包方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件的报告, (期间不能施工,但可进行开工前准备工作,待证件
齐全后开工 ),送达发包方。
、发包方口头提出开工指令,且在 48 小时之内没有书面确认,发包方提出口头开工指令
后 7 天内,承包方提出对口头指令书面确认的报告,送达发包方。
、发包方在开工后未能提供开工条件的(包括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开通施工场地内
的主要道路及施工场地和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图纸会审、 设计交底、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接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
等),承包方向工程师提出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的报告,送达工程师。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承包方提出赔偿损失计算方式和数额、顺延工期天数的报告,送达工程师。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送达工程师。
、 工程师要求对原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改进, 承包方提出改进措施、
由此追加合同价款计算方法及数额、 顺延工期天数的报告, 送达工程师,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
行。
(二)、延期开工
、发包方的原因。( 1 )发包方书面通知承包方延期开工,承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损失计
算方法、数额和顺延工期天数的报告,送达工程师。( 2 )发包方没有发书面通知,承包方
提出因发包方原因延期开工的事实报告, 送达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后, 承包方提出延期开工
的损失计算方法、数额和顺延工期天数的报告,送达工程师。
、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
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三)、暂停施工
工程师书面通知暂停施工, 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方实施处理意见后,
提出复工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的报告,送达工程师。
(四)、工期延误
承包方因建设工程通用条款 所列七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
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要求予以确认。
三、工程施工
(一)、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口头指令的确认
工程施工中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发出的口头指令未按规定在 48 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 承包
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指令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或工程
师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要求其书面答复。
(二)、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出已完工程量的报告,送达工程师签证确认。
无论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工程量报告是否核实工程量, 项目经理均应取得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工
程量报告的回执。
(三)、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的代表,承包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报告或函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后
方可送交发包方。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至少应在更换前 7 天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
包方的同意。
、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
施工。 情况紧急且无法和工程师联系时, 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 财产安全
的紧急措施, 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提出紧急请况下采取措施的报告, 送达工程师确认。
工程师确认后或在提出报告 48 小时后,承包方提出追加合同价款、顺延工期的报告,送达
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