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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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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管理规定
工银办发〔2008〕169号
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进一步提高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水平,总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反洗钱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工银发2007[1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是指我行为了预防通过电子银行交易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电子银行交易是指个人或单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本外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电子银行交易和柜面渠道支付交易一起纳入全行统一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由系统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筛选并经人工判断后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条各级行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为保证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各级行应遵循以下业务处理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各级行应相互协助,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各级行工作人员应当对电子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客户和无关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部门全面合作原则。各级行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关打击洗钱行为,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办理对有关账户的查询、冻结等事宜。
第五条各级行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知晓我行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行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作为全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内控合规部。反洗钱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反洗钱小组,其中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小组由电子银行部牵头,成员由运行管理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国际业务部、银行卡业务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部、信息科技部组成。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小组成员部门应指定人员承担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总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小组接受反洗钱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反洗钱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研究拟定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查和指导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组织开展电子银行专业反洗钱培训宣传,分析指导电
子银行业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配合做好反洗钱系统建设,研究解决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各一级(直属)分行、各一级分行营业部和各二级分行应结合实际成立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行有关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拟定本行贯彻落实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的措施;对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研究解决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研究,并形成半年和全年分析报告报送上级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小组和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落实当地人民银行有关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各级行电子银行部门是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小组的牵头部门。各行应建立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协调联系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小组成员部门联系会议,交流沟通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信息,分析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形势,推动和协调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小组各成员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配合电子银行部门做好反洗钱工作。
第九条各级行电子银行部门应配备人员从事有关反洗钱工作。电子银行部门反洗钱人员应向同级运行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为反洗钱监控系统柜员,开通查询等相应权限。
第十条各支行和营业网点(含网上银行集中收发报网点和电话银行业务集中处理网点)应根据业务量情况,科学合理地配备专(兼)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人员,并注册为反洗钱监控系统柜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监督业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反洗钱有关规定。
(二)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