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应征入伍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 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国办发〔 2009 〕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 2009 〕6 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 2009 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下同)的, 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第三条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第四条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 高职) 毕业生( 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 定向生、委培生, 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 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第二章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第五条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 6000 元的,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 6000 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第六条国家对本科、专科( 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 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 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 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 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第七条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 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 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八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 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 6月 15 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二)每年 6月 30 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 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三) 每年 10月 31 日前, 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