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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读后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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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读后感.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与正义
——《法律的概念》有感
罗正峰
0910010103 09 法一
摘要: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英美乃至
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在初步读
完这本书后,给了我对法律的一个新的认识和不一样的解读。
一、法律之定义
在《法律的概念》的提纲中有这么一段“本书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法律的定义,而是提
供一个国内法律制度独特结构的更佳分析和一个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 强制和道德之间的类
似与区别的更佳理解,以此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 可见其实《法律的概念》 与我们中国对其
语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一)中国法律的定义
在中国“法律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是“规则” 、 “规范”而这些规则、规范包含了社会生
活的各个方面,如理解最多的“道德规则” 、 “行为规范” 、 “法律的强制规则”等,其中孙国
华教授就提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 (即掌
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而在倪正茂教授的论文中则提出“法是由一定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 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 以求确定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
可见中国对于法的定义其实是建立在一个种差概念之上的即首先寻找一个族系或类 (如
行为规则、规范等) ,然后再寻找族系或类成员(如法律规则、道德规则、宗教规则)之间
的差异,最后用名词(即族系或类)之前不断增设形容词(差异)的叙事方式建构法律界说
的模式。
(二)哈特认知的法律定义
在 《法律的概念》 中说道: 解释法律的定义首要条件是应当存在一个更大的事物族系或
类,其特征为我们所了解,其定义在界定他者时已被设定。显然, 如果对事物族系或类只有
含糊或混乱的观念, 一个告诉我们某种事物属于该族系成员的定义便无法帮助我们。 就法律
而言, 正是这一要求决定了这种定义形式没有用处, 因为, 在此不存在人们熟悉且容易理解
的法律是其成员的一般范畴。 在法律定义中, 前述中国对于法律定义的方式, 使用的最为明
显的一般范畴是行为规则这一一般事物族系。 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 其本身像法律的概念本
身一样令人困惑”。 《法律的概念》提醒我们注意,如果对于一个法律的类概念(如行为规
则)没有清楚的认识,当然无法清楚地了解法律的定义。 依照前述的定义模式,对于一个概
念的把握是无法清晰的, 因为, 无法最终把握可以不断延续下去的类概念。 这就如同认识大
象一样, 如果想知其是什么, 便需知道作为其类概念的“动物”的明确含义, 而要理解“动
物”是什么, 便需知道其类概念“生物”的明确含义, 而要理解“生物”是什么, 就需进一
步理解“物质” 、 “存在” 、 、 、 、 、 、
以上是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一章中关于三个法律定义存在争议问题的一个理解。
二、法律之正义
法律家们赞扬或指责法律或其实行时,最频繁使用的词语是“正义”或“不正义” ,而
且在他们的著述中好像正义的观念和道德有共同的范围。
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认为, 在
批评法律调整方面, 正义占有最为显赫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