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药品销后退回管理制度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证我院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 制定本制度。其目的是加强我院药品销后退回管理, 规范我院退药行 为,杜绝药品损害事件发生。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药学部下属的门(急)诊药房、中成药
房、中药房、住院部西药房等门诊患者和住院患者的退药。
二、除药品质量原因外,原则上经我院药学部药房 发出的药品, 不得退换。
三、确需退药的,退回药品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否则一概 不退。
.必须是我院药学部药房发出的药品;
.药品生产批号必须与开处方时我院药房正使用的药品生产批
号相符;
.药品大、小包装均应完整并完全一致,无破损,药瓶封口密封 完好,无污染。
.需在特殊条件(如冷藏、避光等)贮存的药品可证实其符合贮
存要求;
.药品必须在有效期内,未变色变质;
.药品从药房发出一个月以内。
四、满足第四条规定者,仅在下列被证实的情况下可以退换。
确属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药房工作人员错发药品的;
患者因用某药引起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该药的;
患者在治疗中死亡的;
患者病情发生变化, 经上级医师批准, 需采取新的治疗方案的;
急诊患者转为住院治疗,经会诊需要更改用药方案的;
住院患者因病情变化需转科治疗,经会诊需更改用药方案的;
医师开错药,属下列情况之一,且经医务处批准退药者:
1 )因医师未问清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情况等而错开或重
复开药的;
2 )因医师跨科开药,不了解专科用药的药品情况(如禁忌症
等)错开的;
3 )违反医疗保险等相关规定,开贵重药、自费药未经申报或
未经患者同意,患者存在报销问题要求退药的;
4 )违反有关规定开大处方、超量等,患者要求退药的。
在下列情况下,药学部药房发出的药品概不退换。
发出药品已接触肝炎、结核等传染病患者的;
前期在我院门诊进行诊疗的患者, 因病情加重等原因转住院或
到外院治疗的,医生没有违反处方管理规定开出的药品;
医生未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的相关规定开方,病人不
愿使用或未能用完的药物,不予退药;
已发出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中药饮片、拆零药品发出并离开窗口后不得退药;
退回药品不符合第四、五条规定的。
退药程序
因药学部药房工作人员错误或药品质量问题退药者, 直接到相
关药房进行退换。
因药品引起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而退药者,开方医师须按
我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并开具退药申请 (门诊
医师在处方上重新签字并注明退药原因 ),退回该处方中致不良反应
的药品。
患者死亡而需退药者,由开方医师开具退药申请,隶属科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