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外贸易法案例中国在 WTO 中的第一个案件胜诉 2002 年3月5日, 美国总统宣布,对 10 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 在为期 3 年的时间里, 加征最高达 30 %的关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 WTO 成员将本案提交 WTO 争端解决机制。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美国将钢铁行业的困难归咎于进口增加,并且对进口采取限制措施, 在世界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钢铁生产国纷纷指责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 认为这将对刚刚开始的 WTO 多边谈判造成不利的影响。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与美国举行了《保障措施协议》项下的磋商。美国将钢铁行业的困难归咎于进口增加, 并且对进口采取限制措施,在世界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钢铁生产国纷纷指责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 认为这将对刚刚开始的 WTO 多边谈判造成不利的影响。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与美国举行了《保障措施协议》项下的磋商。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和挪威等 6 方与美国的磋商于 4月 11、 12 日在 WTO 举行, 新西兰和巴西与美国的磋商 6月 13 日举行。由于磋商没有解决争议, DSB 同意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并且于 7月 25 日确定了专家组人员。专家组和当事方于 10月 29- 31 日和 12月 12- 14 日举行第一次和第二次实质性会议( substantive meeting )。专家组报告于 2003 年7月 11 日作出。 DSB 分别在其 5 次会议上设立了专家组, 但同意由同一专家组审理本案。[33] 这主要是当事方协调的结果。美国与巴西于7月 18 日达成程序性协议( procedural agreement ) ,对设立单一专家组作出安排:一、美国同意巴西在 60 天磋商期限结束前请求设立专家组, 并且不在考虑此项请求的第一次 DS B 会议上( 7月 29 日)反对接受巴西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二、双方同意由根据欧共体请求设立的专家组( 6月3 日)审理本案;三、所有当事方都可以对专家组的选择发表意见;四、原告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应于专家组成立 5 周后同时提交;美国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在其后 5 周内提交; 当事方于专家组第一次会议后 4 周同时提交第二次书面陈述。在此之前,7月15 日,美国与其他 7 方也签订了一个程序性协议,对新西兰的磋商期限和设立专家组请求,以及各方提交书面陈述的时间作出了类似的安排。[35] 由此可见, 当事方在设立单一专家组问题上,起着主导作用。中国数亿美元的对美出口钢铁产品受到美国保障措施的影响。因此, 2001 年6月 28 日, ITC 正式决定立案对钢铁产品进口进行调查后,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 表示中国政府对此严重关切,并将全力维护中国钢铁行业的正当权益并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 3月 22 日,中国与美国的 201 钢铁保障措施在华盛顿进行了磋商。磋商中,中国代表团严正声明美方的做法违反了 WTO 的有关协议, 并着重要求美国政府正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事实, 对中国输美全部钢铁产品适用发展中国家待遇。此外我代表团还向美方提供了贸易补偿要求, 并声明保留根据 WTO 协议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3月 26日, 中国正式要求与美国进行 WTO 《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 5月 27 日,中国正式向 WTO 请求设立专家组。 WTO 于6月 24 日设立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