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加班管理全套工具】能否以奖金代替加班费.doc

格式:doc   页数:2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加班管理全套工具】能否以奖金代替加班费.doc

上传人:xwbjll1 2014/7/1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加班管理全套工具】能否以奖金代替加班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
叶某是某企业的一名员工,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叶某所从事的这个岗位比较特殊,需要经常加班。但是却没有加班费。原来,叶某所在的单位有一个内部规定,那就是:“因为完不成工作所需的加班,无论是平日还是法定节假日,都没有加班工资。”叶某觉得这样很不公平,认为付出了劳动就应该拿到报酬,况且国家对加班还有规定。对于叶某的问题,单位认为他们在一个项目做完后会发给职工项目奖金,二者可以相互抵消。
那么加班费和奖金二者可以相互代替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要正确把握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指出: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而加班工资是法定必须支付的。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本案中该单位以发放项目奖金为由,不给职工发放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加班费和奖金二者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奖金与加班费虽然同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但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如果在公司制度方面对加班做出相关规定,那么将可以杜绝员工自己“加班”而公司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如: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加班需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履行加班手续,方认可为加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班工资是: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和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而奖金是公司的一种福利政策,不管公司是否支付奖金,如果安排员工加班,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计算加班工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
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奖金的发放与否,发放数量,发放形式。而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有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支付额外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
实践中,企业的hr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应把握以下几点:
。如果员工下班后在办公室逗留“自愿加班“,员工的工作事先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事后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那么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了加班,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了工作,用人单位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