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
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
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
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 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 补偿原则
第四条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
机械停滞以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 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
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 停工日期的确定
第六条 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
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
后,对方应在 14 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同
意该通知或报告中的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 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停工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该以
现场监理工程师签人的日期为准。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 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
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 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认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
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 工地看护费用计算
第十条 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
在现场派驻必须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须措施,该看护费
应由发包方程承担。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面积在 5000M2 以内的设看护人员 2 人/每昼夜,超过 5000M2
的设看护人员 3 人以上 /每昼夜。
第十二条 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 40 元/每昼夜,即 40
元 /每日历天 /人。
第五章 临时设施费的补偿
第十三条 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
如中途停工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未竣工或中途停工的工程,双方拟解除合同办理结算临时 设施补偿费可
分别按以下的方法计算:
、 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 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
时设施费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综合基价费用 >€.8%
、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可按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占发包方批准 的施工组织
设计中的临建面积的比例分摊:
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 X (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 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
第十五条 工程已竣工结算时,实际工期(合同工期与停工工期之和)超出合同工
期时,仍按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用计算。
第六章 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工程未竣工、双方拟解除合同时,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材料(半成品)
现场剩余的部分可计算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第十七条 剩余材料(半成品)数量的确认: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变可代表发
包方、 下同) 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 28 条约定的内容和范围, 对承包人为该工
程所备剩余的且不能转移至其它工地的材料预予以清点, 及时编制有材料 (半成品)
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盖并由经办人签
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的剩余通用材料 (半成品) , 转移至其
它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九条 材料价格(半成品)的确定,双方可协商定价。也可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 在该工程施工期所发布的人格信息为准。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 工材料(半成
品)数量价。
第七章 周转材料停止补偿
第二十条 周转材料停止补偿的范围: 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脚手
架:为保证后续施工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
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上述周转材料的数量,组织编制有名称,规格,数
量,新旧程度的周转材料停止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周
转材料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模板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钢模板一次摊销量 =[一次使用量 *( 1+损耗量) ]/周转次数。
木模板一次摊销量 =[一次使用量 *( 1+损耗量) *K]
模板停滞摊销补偿费 =一次摊销量 *摊销次数 * 相应模板单价
注:损耗量,周转次数,损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