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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法务在线实用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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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法务在线实用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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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法务在线实用指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
地区
北京市
办理事项
北京市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
受理机构
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
事项管辖部门
市民政局
办事费用
250元/件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
送养人条件:
被收养人的监护人。
收养人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30周岁。
特殊条件:
①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②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③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④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证件证明
收养人需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证》或丧偶证明);
③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
送养人需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为简化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
②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③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④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