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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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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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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 〕14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 加强计算机开发与管理, 保证各地计算机的开发和应用逐步规范化、科学化, 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总局将根据各地在计算机开发与应用中的使用情况和意见, 不断完善此管理办法, 各地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函告总局(信息中心)。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工作,规范系统内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保障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税务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税务系统软件开发与应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第三条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管理、开发管理、应用管理和维护管理。第四条税务系统各级机构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工作均由同级别的计算机管理部门管理和指导。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计算机软件( 简称软件, 下同) 是指在税务系统内使用以及由税务系统推广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税务系统应用软件按其使用范围分为国家税务总局级、省局级和省辖市( 地区) 局级。国家税务总局级软件开发前应编制软件开发报告报总局(信息中心) ,省局级软件开发前应编制软件开发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省辖市(地区)局级软件开发前应填写软件开发报告上报省局信息中心。软件开发报告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目标、系统功能结构、进度安排、开发方式、人员投入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等等。第七条软件开发可以采取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等方式。第八条采用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开发的软件, 应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注明其版权归属于税务部门; 属于税务部门与其他单位共用的或向其它单位推广的软件, 合作方或被委托方可与税务部门共享版权,并应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注明各自的权限。第九条为保证软件开发项目顺利实施, 在项目实施前, 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开发小组, 项目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 由项目的业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 项目开发小组由有关业务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组成。具体的组织管理请参照《税务系统软件开发规范》中有关规定进行实施。第十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涉及到的税收业务问题, 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解决涉及到的技术实现问题。在具体的开发过程中, 业务主管部门与计算机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工作。第十一条软件开发项目采取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的应与合作单位或受托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明确技术标准、软件功能、双方责任和项目成果所有权等事项。第十二条软件开发项目完成后, 应编制软件开发总结报告、属于省局级的软件交总局信息中心备案。属于省辖市( 地区) 级的软件交省局信息中心备案。总局级的软件总局(信息中心)备案。第三章开发管理第十三条软件项目的开发, 应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 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于目前还没有统一标准和规范的技术问题, 各地可根据税收业务规范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区的技术处理规范。第十四条软件开发项目开发应该经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软件需求分析、软件设计、软件建造与单元测试、软件测试、运行和维护六个阶段。各阶段的任务及应产生的文档规格应参照“税务系统软件开发规范”执行。第十五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规划阶段应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主持实施, 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其中,业务需求规范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第十六条软件需求分析阶段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软件应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主持实施。第十七条软件设计、软件编码和软件测试阶段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软件应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主持实施。第十八条试运行工作应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软件应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实施,计算机管理部门配合工作。第十九条业务需求发生变化时,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项目领导小组,并通知项目开发小组。第四章应用管理第二十条在软件推广使用过程中,应用推广工作原则上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解决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软件应用部门必须按照相应业务工作规程, 结合计算机应用系统, 建立具体、实用的应用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软件应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应用操作规程和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国税发[ 1997 ] 69号)。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部门在软件应用中, 要严格执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