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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编WORD版
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列入《府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含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经济发展局下设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实施稽查。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按隶属关系管理所属建设项目。
第四条 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推进、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各部门和乡镇必须于每年的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项目计划报经济发展局。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
(二)合理安排可用财力,集中力量上重大项目;
(三)统筹兼顾,关注民生,保持投资结构合理;
(四)支持国家配套项目和社会筹资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
(五)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七条 新(续)建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报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平衡汇总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分管县长意见后,将修订后的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汇报书记、县长,经书记、县长同意后在县内媒体公示。在充分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有关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下发执行。
第八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请示主管县长后按有关规定直接上报上级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直接审批(备案)。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完成后,连同设备预算、拆砍占迁等前期费用一并报基建办。县长或县长委托主管副县长召集经发、财政、审计、建设、项目推进、设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审、会签建设方案。项目概(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审批立项时批准的投资额,财政局和审计局根据建设方案同步审查、审计,经县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建设单位将概(预)算和年度计划申请一并报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请示县长同意后下达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条 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概(预)算。如确需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由建设单位向基建办提出申请,提交变更方案,经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并请示县长同意后,进行设计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然后由财政局和审计局进行审查、审计,报县长批准后,由经济发展局下达变更调整计划。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间断工程施工,但应由基建办派员现场核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