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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参考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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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参考流程》.docx

上传人:418788350 2016/6/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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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鞍山市房产局《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参考流程》序号工作事项具体内容备注需准备的文本材料一、成立筹备组前提条件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 50% 时。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2)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3)业主名册。(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5)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7)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由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 60 日内, 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书面申请材料。确定筹备组人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1、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3、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公示筹备组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公示,征求意见。 1、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3、建议公示 3-5 日。公示书。公告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书。公告。筹备组印章刻制筹备组印章(普通方章),交筹备组组长保管。二、筹备组工作法规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筹备组成立 90 日内,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 1、专有部分面积: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业主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1、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1、公示业主名单及其房屋建筑面积。 2、建议公示 3-5 日。业主名单及其房屋建筑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2、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 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3、建议公示 3-5 日。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1、行使投票权的业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2、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