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远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 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是银行( 即开证行) 依照进口商( 即开证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 对出口商( 即受益人) 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 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 必定承兑, 等到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文件。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承兑信用证可分为:( 1 )银行承兑信用证,( 2 )商号承兑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押汇的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承兑付款日。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 (押汇金额× 押汇利率× 押汇天数) × (承兑付款日- 押汇起息日) /360 天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 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 )是指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信用证。使用这种信用证时, 一般由出口地的议付行对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进行审查, 无误后再送交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 请求承兑; 如无此分行或代理行,议付行也可将汇票和单据径寄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 请求承兑。承兑后, 到期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兑远期汇票后,留下单据,退还汇票; 在汇票到期前, 受益人或议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兑汇票向当地贴现市场进行贴现, 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 立即收入现金; 如当地无贴现市场, 可向承兑银行要求贴现, 也可等到汇票到期日再向承兑银行兑款。在国际贸易中, 远期信用证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 所以很受进口商的青睐, 客户对远期信用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较长、国家风险、资信风险、市场状况等不易预测, 银行一旦承兑了汇票, 那么它的责任就由信用证项下单证一致付款责任转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中国人民银行也正是出于这种高风险性的考虑,于 1997 年专门下发文件对各商业银行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规避其风险远期信用证潜在风险(一) 套资诈骗风险一些企业和公司在通过正当途径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 把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作为骗取银行资金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之一,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如用假合同、假单据伪造贸易背景,国内开证申请人和国外受益人联手诈骗银行。当国内申请人利用假合同欺骗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 国外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来与该证相符的假单据。由于他们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资金, 所以不管单据真伪, 有无不符点, 申请人都接受单据, 催促开证行承兑。一旦开证行承兑后, 那么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就变成了无条件的到期付款责任。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的承兑后, 就应受益人的请求做了贴现, 这样, 受益人就从银行套取了资金。还有的伪造虚构转口贸易背景, 有的以买卖仓单方式虚假转口贸易背景, 有的以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虚构贸易背景, 这些手段虽各不相同, 但最终目的却是一致的, 那就是利用银行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做贴现套取资金。这些资金到期时不能得到偿还, 导致银行巨额垫款。这也是人民银行严禁各商业银行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