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密法》专题培训讲稿第一部分《保密法》修订背景、意义一、保密法修订背景(一) 保密工作形势发生变化, 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 保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巨大变化。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同时风险加大、危害加重,这些情况的出现,传统的“三铁一器”已远远不够,亟需对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二是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比如, 一些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 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对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三是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 现行保密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 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对加强保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 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中央保密委员会精心部署、狠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进保密工作理论和制度创新,保密工作实践中的创新成果,需要通过修改保密法来加以提升和体现。(三)对保密法的修订完善,也是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十几年来,根据《保密法》制订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度,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内容, 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丰富和完善保密法律体系。保密法的修订过程: 1995 年 12 月中央正式决定修改保密法,历时近 15 年,分起草、修改、审议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96-2006 ) ,由国家保密局起草修订方案。 2007 年报国务院。第二阶段( 2007-2009 ) ,由国务院法制办修改。 2009 年4月1 日国务院第 5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三阶段( 2009-2010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并最终通过。二、修订颁布保密法的意义第一,修订颁布保密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迫切需要; 第二,修订颁布保密法,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的必然要求; 第三,修订颁布保密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第二部分法条讲解新修订《保密法》对原法大多数条款都作了修改, 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共6章 53条, 比原法增加了 1 章 18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及密级,共 12 条;第三章保密制度,共 20 条;第四章监督管理,共 7 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共 4 条; 第六章附则,共 2 条。第一章总则本章共 8条, 主要规定立法宗旨, 国家秘密概念、适用范围、保密工作方针、保密工作管理体制,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及保密奖励制度。新增改内容: 1. 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原则( 3); 2. 修订完善了保密工作方针( 4); 3. 规定了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7)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 保密立法是为了在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工作, 更好地“保守国家秘密”, 这是制定本法的直接目的。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责任和国家行为,必须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实施和规范,因此它是制定本法的直接目的。第二,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只有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才能切实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利益。第三, 保密要“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即保密要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 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保障。它是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根本目标。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才能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第一,“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区别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主要标准。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根据涉及的利益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一特征是区别其它三种秘密的主要特征。第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特征) 。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 才具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