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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村建居动员大会.doc

上传人:Alone-丁丁 2021/5/14 文件大小:4.3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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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村建居动员大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撤村建居动员大会
撤村建居动员大会报告
各区、镇委领导、党员、组组长、村民代表: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我村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为了积极实施“融入大都市,建设新余杭”的战略,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镇委《关于开展撤村建居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我村被列入今年第一批撤村建居改革名单,为确保我村撤村建居工作的顺利开展,我现就对我村撤村建居改革工作做如下动员:
撤村建居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撤村建居是一场转变农民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保障农民利益的革命,同时又是城市化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革命,是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的重要内容。
我村撤村建居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两轮驱动,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农民变居民”的新途径,实现物质形态城市化经济形态城市化、社会管理城市化以及人的城市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着力打造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区。为此,要求镇、村各级组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改革的思路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各项工作。在撤村建居改革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原则。以推进城乡统筹、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加强社会事务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农村社区建设,推进城市化步伐。
村建制撤销后,原村集体资产、集体积累仍属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所有和享用,不得平调和剥夺,严禁非法侵占、私分和破坏。成建制设立的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产权属社区股份制组织所有。
7、落实社会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
村建制撤销后,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村民农转非手续。撤村建居的社区,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转为国有的,按人耕比安置涉及的人口应按余政发[2003]207号文件规定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对农村集体土地暂时未被征收转为国有的社区,为保障农转非人员老有所养,在撤村建居一年内办理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手续的农转非人员,,(按土地出让金分配比例承担)。对逾期参保的,不再享受政府参保补助。对未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或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障)且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农转非人员,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90元生活补助费。
“农转非”人员中符合优抚政策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相应标准落实待遇。“农转非”后,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低保政策作动态管理和调整。
撤村建居后,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室”,承担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和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对男50周岁、女40周岁及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其他长期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重点扶持。承担帮扶救助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受理低保、困难家庭和持证人员医疗救助申请、核实、公示,并提出审核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困难家庭的帮扶救助工作。
8、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撤村建居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政策按《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按余政发[2006]61号文件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