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钦定宪法大纲》 组图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成立宪政编查馆。后来由庆亲王奕劻等奏进,慈禧太后亲自裁定,于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1908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宪法大纲的内容以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蓝本,删去了其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全文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君上大权”共14条,规定;“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本着这一精神,赋予了皇帝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陆海军队、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遣命名臣,宣布紧急戒严和以诏令限制臣民自由,以及司法审判等大权。与日本宪法所赋予天皇的权力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臣民权利义务”共9条。重点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义务。而权利和自由则非常简单,只规定: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事项。 世界各国的宪法通常由:宪法的名称、序言、正文、修改程序和实施日期等四方面组成。而《钦定宪法大纲》则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其结构是比较完整的。
1908年8月27日(光绪34年8月1日)颁发,刊“政治官报”光绪34年8月2日第301号第9-11页,原文未加标点,遇君国则抬头。今均改之。 《政治官报》是近代史上第一份由中央政府创办的报纸,光绪皇帝亲笔题写报名,由清政府在1907年7月创刊,被誉为“大清第一报”。
君上大权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议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 。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法律为准,免涉纷歧。
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