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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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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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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 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 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 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 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 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 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 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 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 热心公益事业;
(三) 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 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 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 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 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 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已不是业主;
(二) 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 辞职被接受的;
(四) 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 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 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 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