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ﻫ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ﻫ ﻫ 一、纳税义务人ﻫ 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只要缴纳了“三税”,就必须缴纳城建税。ﻫ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ﻫﻫ 二、税率ﻫ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分三档:
档 次
纳税人所在地
税 率
1
市区
7%
2
县城、镇
5%
3
不在市、县城、镇
1%
特殊情况: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纳税人,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的城建税。 ﻫ 【考题·单选题】(2011年)位于某市甲地板厂为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8月份进购一批木材,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格800000元,当月委托位于县城的乙工厂加工成实木地板,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50000元。乙工厂11月份交付50%实本地板,12月份完工交付剩余部分。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乙工厂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ﻫ ﻫ
『正确答案』Aﻫ『答案解析』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00000+150000)÷(1-5%)×5%×5%÷2=1250(元)。ﻫ
第二节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ﻫ 一、计税依据ﻫ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ﻫ 特别说明:ﻫ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ﻫ 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ﻫ 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ﻫ ,进口不征。ﻫ 5.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ﻫ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规定的有( )。ﻫ
C.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ACDﻫ『答案解析』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选项B不正确。
ﻫ 【例题·单选题】某城市税务分局对辖区内一家内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故意少缴营业税58万元,遂按相关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作出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加收滞纳金(滞纳时间50天)和罚款(与税款等额)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于当日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为( )。ﻫ B.1216115元ﻫ
『正确答案』D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