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5]424 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署, 各县( 自治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 请遵照招待。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 并及时反馈至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改革,规范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用( 以下简称“劳保费”) 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管理部门职责, 为建安企业创造平等的外部竞争环境, 推动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劳保费, 是指根据建筑业的实际, 按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从工程造价中按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第三条劳保费的收缴、拨付与调剂,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承担建筑施工任务的建安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五条省、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建安工程劳保费的收缴、拨付、调剂工作; (二) 指导建安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工作制度, 监督检查企业劳保费使用情况,查处虚报、冒领、挪用劳保费的行为; (三)核定建安企业劳保费年度预算和结算; (四) 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及时将收取的劳保费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并统一使用贵州省财政厅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第六条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省级部门管理的建安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劳保费的拨付及调剂工作,负责省外人黔企业劳保费的拨付工作。各市(州、地) 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建安企业劳保费用的拨付及调剂工作。第七条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省、市(州、地)二级核算,全省统一平衡、调剂。年初应编制预算、半年预结一次,年终结算。第八条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报表制度, 定期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并接受上级劳保费用管理构和同级建设、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审计、物价、工会等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九条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的劳保费,可由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向同级政部门提出资金存入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的数额, 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劳保费, 除此之外, 不得用于其它形式的投资。第十条省、市(州、地)、县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所需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同级建设行政管部门在其内部调剂解决。第十一条省、市(州、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劳保费收缴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第三章劳保费用的收缴第十二条劳保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 通用工程( 包括: 土建、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 按现行预算定额计算工程总价的 %收取; (二) 水电、设备、管道等安装工程, 按现行预算定额计算的人工费的 20 %收取; (三)土石方工程,按人机费的 12 %收取; (四) 专业专用特殊工程的劳保费费率,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测算确定公布执行。第十三条今后国家对建安工程劳保费取费标准进行调整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造价定额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按测算确定后发布实施。第十四条劳保费应在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不作为竞争性费用;未单独列项的,在工程总价中列支。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与建安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后,应按本办法第十二、十六条的规定, 由建设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一次性足额预交。大中型建设项目一次性交费确有困难的, 建设单位与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后, 可分期缴纳, 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应缴劳保费总额的 40%。工程竣工结算后, 按审定的结算金额, 多退少补。跨年度的建设项目每年应进行结算。第十六条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按下列分工,收取劳保费用: (一) 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由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施工许可证或中央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的劳保费。(二)市(州、地) 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由市(州、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施工许可证或同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的劳保费。(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劳保费,应由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委托县级建设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