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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89特变电工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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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89特变电工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1449388646 2016/6/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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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1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五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手续,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证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 部备案。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与支付,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九条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行专款专用。第十一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审批流程如下: 募集资金项目执行单位每月做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月度使用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