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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第二次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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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第二次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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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第二次修正)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61224( 颁布时间) 19961224( 实施时间) 20031128( 失效时间)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第二次修正) ( 199 2年12 月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5 年 10月 19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1996 年 12月 24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方式与出资形式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第四章物资进出口第五章税收第六章外汇管理第七章土地使用第八章生产经营第九章劳动人事第十章其他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 鼓励外商投资,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促进四川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以其他形式进行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四条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黔江地区等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开发区、旅游开发区投资。第五条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下列项目: (一)农业综合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林业开发; (三)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四)能源建设和节能; (五)交通运输基础建设; (六)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 (七)先进技术; (八)产品出口; (九)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十)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十一)旅游业开发; (十二)高、中等职业教育。第二章投资方式与出资形式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投资: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二)购买股票、参股经营或购买债券等有价证券;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件)加工装配; (四)购置房产;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或者成片开发; (六)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经省、市(地、州) 有关部门批准, 可以租赁和购买现有中小型企业。第七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下列形式出资: (一) 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和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或其他合法收入; (二)机器设备、其他物料; (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四)其他财产。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第八条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核准登记; (三)向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合同、章程;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注册; (五) 在工商登记注册后, 应在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兴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