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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工资扣税核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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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工资扣税核算.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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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工资扣税核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实习生工资扣税核算很多同学会有这样的疑问“我的实习工资只有 1000 多,为什么还要扣税,现在不是超过 3500 才扣税吗?是不是实习公司私自扣我钱了? ”现在主页君就来就这个问题替同学们答疑解惑。实习生的实习工资属于与任职、受雇无关的收入,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 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同学们注意了,如果你是实习,那么你与实习公司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就不属于劳动合同, 而属于劳务合同。劳动报酬的个税起征点为 3500 元,劳务报酬的起征点则是 800 元。例如,你的实习工资为 1000 元,不超过 4000 元,减除费用 800 元为应税所得额。依照 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000-800 ) *20%=40 元。以后同学们也可以自己算算应该交多少税, 避免无良的公司多扣咱们的血汗钱哪! PS. 附上《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加强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 〕 107 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加强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6 〕 107 号) 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 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其中,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 和技工学校; 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第四条企业按照财税〔 2006 〕 107 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 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第五条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 含三年) 的实习合作协议, 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 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 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第七条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 含三年) 的实习合作协议, 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 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 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第八条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 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