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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安全管理.doc

上传人:lu2yuwb 2021/5/20 文件大小:2.6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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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安全管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瓶车安全管理
电瓶车安全管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动自行车车以经济、实惠、轻便、环保的等独特的优势受到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青睐,逐渐取代人力车、燃油摩托车,成为群众代步的重要交通工具。2006年以来盱眙县经销电动自行车有规模的店已有8家,仅县城居民就拥有电动自行车2000多辆。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在人们享受着电动自行车带来的快捷、方便的同时,由于电动车自身车况不良,制动性能差、警示灯不明显及驾驶人技术参差不齐、交通法规意识不强等因素,电动车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之势。据不完全统计,在目前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中,与电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占50%以上,电动车已经成为交通安全一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电动车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交通管理部门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大管理力度,迅速出台关于加强电动车的管理措施已刻不容缓。
存在的问题
 电动车保有量激增,无需挂牌就可上路,缺少相应管理法规。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新型交通工具也在不断面世,电动自行车便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以其轻便、灵活、省力、操作简易等优点备受人们的青睐。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颁布,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定性为非机动车,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管理登记,但目前我国除北京、广州等大城市实现了对电动车统一管理外,多数省份仍未能及时出台相应法规制度,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未能上牌,但随着电动自行车在速度、外型等方面的不断更新,使得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群体也在日益扩大,面对着电动车队伍的日益扩大,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对策,及时出台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法规,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已成为交通管理部门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电动自行车日趋“轻摩化”。道路上所行驶的交通工具中,电动自行车占有相当的比例,其身影比比皆是。因为购买电动自行车不用安户挂牌办驾驶证,也不需要交纳购置税,还不用年检车辆,与摩托车相比更为方便,使得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群越来越大。随着电动自行车制造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动自行车在车速、外型、质量上也在发生不断变化。根据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的,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该标准还对电动自行车技术要求作了规定:“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具有良好脚踏骑行功能等”,但现实中,电动自行车市场上,最高时速达到40公里每小时、整车质量超过60千克、无脚踏板的电动自行车占据了约60%的市场,部分电动自行车在拔去车上的限速销后,车速甚至能达到60公里每小时,电动自行车“轻摩化”现象十分严重。而随着电动自行车车速越来越快,车型越来越大,电动自行车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也在不断地显现出来。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家违规生产和出售超标电动车,易给交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造成矛盾。在现实中,一些生产厂家无视电动车的政策界限,片面迎合部分消费者要电动车车速快,体积大,外观豪华,装载多的要求,单纯追
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骑乘电动车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急停猛拐、抢占机动车道行驶等违章情况比较普遍,导致路面上无牌电动车管不胜管,违法违规的电动车已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管理。
  电动车“轻摩化”易发交通事故。电动车骑行起来后速度快,可是瞬间加速不行,紧急制动性更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由于电动自行车长期左右摇摆在自行车和机动车两个概念之间,除了车辆自身不具备机动车的性能等危险因素之外,由于骑乘者很少被要求戴头盔,一旦与机动车相撞,骑车人必伤无疑。又因为其车速明显高于自行车速,当它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时,最要命的是电动车全无声响,从旁边飞驰而过,让人防不胜防,也极易与行人和自行车相撞,有时还与机动车抢道,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虽然轻便、灵活,但此类低运输效率的个体交通严重占用道路资源,对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较大,况且部分电动自行车实际行驶速度很快,超过法定标准,与机动车、自行车、行人等混行时较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处理难度大。由于电动车目前在法律上列入非机动车范畴,其驾驶人即不需要办理驾驶证件,也不需要办理入户手续,更不需要交纳强制保险,对其安全管理基本处于盲区状态,一旦发生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事故后逃逸,这给交通管理部门在调处事故案件时带来难度。目前未能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更不存在第三者责任保险
,这便容易使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造成肇事后逃逸现象,由于车辆无号牌,发生逃逸事故后也难以侦破,对交通管理工作产生严重影响。
  电动自行车频频丢失,成为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