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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768573384 2016/6/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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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产权与人格* 玛格丽特简拉丹沈国琴译本文探讨法律思想中人们普遍忽视和被想当然对待的财产权与人格的关系。人格视角是建立在这样的预设之上的:人要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成为人——就需要对外在资源有所支配, 而财产权恰是确保该支配的必要形式。尽管现今有关财产权方面的文章中, 还很少见到人格视角的明确详细的论述, 但是法官和评论所发现的财产权和隐私、财产权和自由的关系中,却常蕴涵着人格视角的内容。人格视角不仅有力量解释现有财产权制度的某些方面,而且在对财产权纠纷做道德区分、进而证成或批判现有法律时,它也可充当明确的价值源泉。几乎所有私有财产权理论都涉及到某种程度的人格观念。这些理论必定会论述单个人享有的权利, 因此也就必然涉及享有权利的这些独立实体的性质。人格在政治谱系的财产权理论中占有一席之地, 对这一点, 我们也不必奇怪。保守主义者的理论是建立在“财产权对实现个人自治是神圣的”这一绝对概念的基础之上的; 社团主义者认为, 变动的财产权概念反映和塑造了变化着的个人和共同体的性质; 福利权自由派则持这样一种观点,即, 保持人的尊严的必要条件是赋予其享有最低限度财产权, 即使这样做的代价是削减他人的财产权。本文并不打算着重论述,在自由财产权理论的最有影响的传统脉络中,人格观念扮演什么角色:例如,洛克派的强调个人自治的劳动-应得理论,或强调福利最大化的功利主义理论[1]。本文毋宁说是要尝试着澄清另一种自由财产权理论, 该理论集中关注的是依据“物”的人格定在或自我建构。这一人格视角与所谓的财产权的人格理论是一致的, 或者说是后者的支配性的前提。所有财产权理论都有这样两个主要功能: 一是论证财产权正当性, 二是勾勒出财产权的内容。在本文中我打算从人格角度来考虑这两个功能。但是由于财产权的系统普遍的证成涉及的内容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因此我将集中论述后一个功能, 也就是说, 我将探讨人格视角如何有助于裁决对立的当事人间的具体纠纷。实证的分析试图证明, 过去的一些法律裁判已经体现了这种人格视角; 规范的分析则试图表明, 有些法律裁判如何依据人格视角得到证成,而有些如何不能藉此得到证成。下面, 我将讨论黑格尔在《权利哲学》中论述的人格视角, 追溯它后来的一些变种, 和它与其他财产权视角的纠葛,并试图在美国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发展出一种有用的当代理论。第一部分提出人格视角的直觉的哲学纲要, 并说明它是怎样证成财产权的; 第二部分列举了对“人”的适当的定义的各种立场; 第三部分区别黑格尔对人的概念和第一部分提出的直觉观点, 指出他的一些见解对发展“为了人格的财产权”理念是有用途的; 第四部分表明, 在法律制度框架内,与其他理论相比,人格视角为某些权利获得更严格保护提供了道德基础;第五部分从“为了人格的财产权”的角度, 来审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人格财产权的视角可贯穿到许多不同的法律领域之中,比如可适用于看似根本不同的刑事程序和表达自由等领域, 这一点是非常有意思的;第六部分得出一个结论,即“为了人格的财产权”应当获得承认。一“为了人格的财产权”:直觉的观点大部分人都有一些特定的物, 他们觉得其为自身的一部分。这些物与人格有密切关系, 因为它们是我们将自我构建成在这个世界上继续存在的人的实体的必要凭借。尽管正如人与人之间是不同的一样, 它们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但有一些例子是共同的, 如结婚戒指、画像、传家宝以及房子等等。一件物对一个人有多大的价值或意义, 可以通过该物丢失时这个人所表现出来的痛苦程度来估计。根据这一观点, 如果丢失某物所引起的痛苦是用任何替代物都无法减轻的话,[2]那么该物与其人格就密切相关, 若如此, 这一特殊物与其持有者有密切关系。例如, 如果珠宝商丢了一枚结婚戒指, 向他提供保险金就能补偿其损失; 但如果是痴情的佩带者丢了结婚戒指,则按价值补偿就难以恢复原状——也许这种损失是任何金钱都难以补偿的。一物构成人本身的一部分, 与此对应的是, 一物完全可以用与之等值的他物来替代。一个人拥有后一种物纯粹是因为它有用,典型的例子当然是“货币”,人们拥有货币几乎总是为了购买其他物品。一美元只值用一美元所买的东西的价值, 这一美元与另一美元也没有什么差别。其他的例子如珠宝商手中的结婚戒指、销售商手中的汽车、开发商手中的土地或者售房者手中的公寓。我在理论上把这对理论上的相反方——种是与人本身密切相关, 一种纯粹是为了使用——分别叫做人格财产和可替代财产。[3] 为什么这些直觉总是涉及到人格观念呢?原因似乎是, 我称之为人格财产的那些财产, 可被简单地称作是为了个人自治和自由的财产。实现个人自治和自由所需之财产是这样一类物或资源, 它们是人成其为人所必需的, 或者说, 如果一个人缺少人格财产, 将会阻碍其自治的实现或者自由的获得。不过, 在与外在物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