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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借鉴奖励与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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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借鉴奖励与处罚).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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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借鉴奖励与处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事务机构职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以及集团公司所属法制建设重要骨干企业, 应当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集团法制建设重要骨干企业的范围另文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 经过规范程序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并在法律事务管理业务上接受出资人法律事务机构的协调与指导。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有关公司总法律顾问任免、工作内容、职权与职责、履职考评,以及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置与其拟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总称。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集团法制建设重要骨干企业。集团其他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参照执行。第二章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 根据需要, 亦可设副总法律顾问一人。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并将聘任情况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集团重要骨干企业总法律顾问由该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报送集团公司备案。(一)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二)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到任。(三)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总经理及时提名新人选履行聘任程序。(四)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副总法律顾问主持日常工作。(五)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第九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有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 (一) 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并受到单位经济处分的; (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第十一条总法律顾问工作中遇见下列情形的, 应主动回避: (一)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二)总法律顾问本人做出的经营性决定,需要对该决定出具意见或审批的; (三)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 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组织、领导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