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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律师事务所章程
浙江__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伙发起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
名称:浙江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执业场所:__市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本所合伙人由朱美聪、朱群群、项兆会组成。
第五条 本所是由上条所列合伙发起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开办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6条本所经批准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所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创一流的社会声誉树一流的律师形象力争把本所创办成能适应国内、国际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  本所业务范围: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十条  本所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为本所代表人副 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本所设行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 人组成。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 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10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合伙人会议由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合伙人负责人或本所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3日前向全体合伙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予以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十三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十三条(一)、(二)、(三)、(四)项由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且其所占股份比例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十三条(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且其所占股份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如设立管理合伙人 本所设三名管理合伙人是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合伙人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管理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投票选举产生得票前三名的合伙人即为管理合伙人。
第十九条  本所主任从管理合伙人中产生。三位管理合伙人职权相同每次选举得票最多的为本所主任第二、三名为副主任有两名以上并列第一时由三名管理合伙人协商产生。
第二十条  在管理合伙人任职期内只要有三分之一合伙人对某一位或某几位管理合伙人提出罢免提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通过该管理合伙人即应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由全体合伙人补选一名管理合伙人继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合伙人实行分工负责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决定的工作方式。具体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管理合伙人的职权: (一)依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行使对本所的日常管理权; (二)依管理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