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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tmm958758 2016/6/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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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作业 1 解答提示第一小题:在理论阐述的同时着重结合本职工作实践谈运用。答: 1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在深圳的出现公安机关对于嫖客、***、拉皮条和妈眯的游街示众的处罚, 本人也是一个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妥当,严重违背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的要求。(1 )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是能够管理社会治安的部门, 但是, 并没有规定到, 作为公安机关对于***嫖娼等人员有进行游街示众的处罚的权力。仅仅是规定到罚款或者行政拘留、警告的处罚手段。作为公安机关不能够自己创造相关的处罚种类来进行处罚,仍然必须是强调法律本身的规定、法律本身的授权。(2 )该行为的产生,恰恰表明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没有依照法律的, 而是依照我们传统上的道德来执法, 来进行对对方进行惩罚。第二小题:要将成为行政主体的三个要点讲全面,并举例说明。答: 那作为大家, 如何判断对方是否是一个行政主体?那我们就要把握住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 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样的一个特征与其他国家组织进行了区分。人大不是行政主体。因为人大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 享有的是立法权力, 它显然不是行政主体, 而是立法主体; 那作为法院、检察院这样的国家机关同样也不是。因为作为法院、检察院根据宪法的规定, 享有的是司法权力,也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司法主体。 2 、行政主体是依法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主要是说作为行政主体应该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比方说, 作为遇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就是公安局内部的治安科来进行处罚的, 那作为汕头市公安局治安科是不是一个行政主体呢?这里仍然不是, 要成为行政主体必然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在处罚决定书上, 上面的印章其实是汕头市公安局。所以,作为治安科不是行政主体,在该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当中,真正的行政主体应该是汕头市公安局。 3 、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1 )治安联防队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为它不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最终, 作为法院仍然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以公安机关为被告.(2 )公安局治安科同样也是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为它不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最终, 法院仍然是将公安局列为被告。作为原告如果是要求对方进行国家赔偿, 仍然是将汕头市公安局列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小题:须举例说明。 3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须举例说明)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两种, 就是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1 )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在我国, 这里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实现。如某人对于某区公安局的处罚不认可,认为其行为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 可以向其上一级的机关提出复议, 如向汕头市公安局或者区政府提出,由其来审查相关的决定的是否合法。(2 )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 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 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 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 纠正行政违法, 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作为法院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作为行政主体的行为, 审查过程中只是审查涉及到行政违法行为的部分, 作为法院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当然, 这里也有例外, 就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 这里就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最后可以直接判决变更。(3 )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时, 受害者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如被公安局违法拘留, 被拘留者可以要求实施该行为的公安局予以国家赔偿所以说,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 作为当事人如何寻求行政救济, 主要两种手段, 一种就是向法院打官司, 就是司法机关救济, 另一种手段称之为行政机关救济, 主要是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为主。当然, 还可以专门提出或者附带与诉讼、复议中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作业 2: 案例 1. 【结论要点】本案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林业局。本案的关键在于文中授权的含义。如果属于授权, 则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委托,则由作出“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可以明确的是, 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 行政机关的授权只能视为委托, 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授权。本案只是名义上的授权, 而其实质则是委托。因此,本案的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