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档案工作是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和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单位各项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除国家综合档案馆之外的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档案工作的等级评定。
二、档案工作等级的划分
档案工作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特一级(五星级)、特二级(四星级)、省一级(三星级)、省二级(二星级)、省三级(一星级)。特一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三、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
制定《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标准》(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标准》)。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内容分为四类四十五条,第一类为组织管理,第二类为设施设备,第三类为业务建设,第四类为开发利用,总分120分。其中,标“*”的条款(共20分)只适用于特一级、特二级的评定。各等级应具备《标准》的相应条件,分值要求为:特一
级110分以上(含110分,其中标“*”条款的评定得分不少于15分),特二级100分以上(含100分,其中标“*”条款的评定得分不少于10分),省一级为90-100分(含90分),省二级为80-90分(含80分),省三级为70-80分(含70分)。
《标准》是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考核标准,也是各单位档案业务建设的工作标准和档案工作水平的评定体系。其中省三级是省档案局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该等级由各单位对照《标准》自行评定,不需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评定。
四、实现等级目标的程序
1.等级目标确立:按照《标准》确立等级目标,并于每年年初将目标计划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等级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检,认为已达到某个等级可提出申报。中央驻苏单位、省级单位直接向省档案局申报。市级单位申报特一级、特二级的,由所在市档案局审核后向省档案局申报;申报省一级、省二级的,直接向市档案局申报。县、乡级单位申报特一级、特二级的,经所在县(市、区)档案局同意,由所在市档案局审核后向省档案局申报;申报省一级的,由所在县(市、区)档案局审核后向所在市档案局申报;申报省二级的,直接向所在县(市、区)档案局申报。申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申报表》(表式见附件二),并附档案工作自检情况报告。
序。
六、档案工作等级的晋升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原则上应逐级申报。取得相应等级后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巩固和提高,才能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条件特别具备的,也可以越一级申报。
七、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在省档案局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省、市、县(市、区)档案局分别组织进行。
2.为准确掌握评定标准,保证等级评定的顺利开展,省档案局聘请“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审员”参加评定工作。
3.特一级、特二级标准认定组由7-9人组成,其中评审员不得少于认定组人数的三分之二。省一级、省二级标准认定组由5-7人组成,其中评审员不得少于认定组人数的一半。
4.评审员应具备中级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档案业务,责任心强,客观公正,能胜任评定工作。
5.评审员由市档案局或省有关部门推荐(推荐表表式见附件三),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省档案局聘任。评审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因工作变动或不宜担任评审员的,其推荐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档案局并补聘评审员。
6.省档案局对取得档案工作等级的单位统一颁发《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证书》和星级铜牌。等级证书是档案工作综合水平的标志和评选档案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获得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对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7.省档案局对省一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领导和专兼职档案人员颁发《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荣誉证书》。特一级单位推荐领取荣誉证书的人数不超过该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总数的40%,特二级单位不超过30%,省一级单位不超过20%。有关领导不受比例限制。荣誉证书可作为评选先进、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八、附则
1.本试行办法由江苏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2.本试行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标准
2. 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申报表
3. 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审员推荐表
附件1:
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标准
类别
名称
项次
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