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遗嘱公证几个问题的探讨
【摘要】公证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遗嘱 形式之一。它是我国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行 为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违背国家 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遗嘱进行公证证明,出具公证法律文书,以确 定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遗嘱。
【关键词】遗嘱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这项公证业务的开展,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和继承 权益,有利于弘扬敬老爱老文化,促进家庭和谐。本文探讨涉及遗嘱公证 的几个问题。
一、遗嘱公证的概念和效力
(一) 遗嘱公证的概念
遗嘱是死者在生前对自己死后的包括但不限于政治、财产、情感、道 德等等各个方面的安排,主要是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在自己死 亡后凭遗嘱来继承本人的遗产,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构依法确认遗嘱的真 实、合法的一种遗嘱形式,遗嘱公证不易被篡改、伪造有利于保证遗嘱效 力的实现。该公证业务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业务,具有立遗嘱资格的人 可以就近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二) 遗嘱公证的效力
遗嘱的效力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所以遗嘱人立遗嘱后 有权自由处分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这就是说立遗嘱后,遗嘱人有权以转让、 变卖等形式处分遗嘱书上的任何事宜。公证后的遗嘱效力是很高的,它是 不能以代书、自书、口头、录音的形式来改变,一旦遗嘱经过了公证,如 果遗嘱人打算变更或撤销,必须重新到所在地公证处去办理一份新的遗嘱 公证,如果遗嘱人在不同的公证机构办理了数份遗嘱公证,以最后所立的 遗嘱公证有效,先前办理的遗嘱公证和其他形式的遗嘱都归于无效。
二、遗嘱公证的申请人、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 遗嘱公证遗嘱人的主体资格
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才有效,年满十六周岁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独立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 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资格
法定继承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是有资格被确定为遗嘱继承人的。这些 人包括遗嘱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特别需 要注意的是:孙子女、外孙子是不能被确定为遗嘱继承人的,因为按照我 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孙子 女、外孙子是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的。日常生活中,老人想把自己的财产 留给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以通过遗赠的形式,将财产无偿赠给孙 子女或外孙子女,作为受遗赠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明确表示接受时, 才能发生遗赠的法律效力。上述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三)遗嘱执行人的主体资格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书中指定上述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作为自己 的遗嘱执行人,法定继承人在遗嘱人被指定遗嘱执行人后,不得拒绝并且 有义务按照遗嘱人生前意思来执行遗嘱。遗嘱书也可以不指定遗嘱执行 人,当然也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遗嘱执行人。对于遗嘱执行 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遗嘱的形式和内容
(一) 遗嘱的形式
法律规定了立遗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来立,没有按继承法规定 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