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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部长 郭声琨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装置(以下简称***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