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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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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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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编 建筑节能与科技类
第一章 建筑节能标准管理
第一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50万元以上2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35万元以上3045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上下的;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45万元以上40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涉案工程面积20000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涉案工程面积200005000㎡以上40000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工程面积420000㎡以上6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6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以下的罚款。
:经二次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