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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doc

上传人:相惜 2021/6/3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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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等企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社管中心、各分公司、派出(驻外)机构等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在营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的;
(二)主观过错导致失标的;
(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 在项目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责任成本目标的;
(二)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件的;
(四)被业主亮牌处罚,被媒体曝光批评,被清除出施工现场及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
(五)主观原因导致调概、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反索赔的;
(六)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
第七条 在科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重大疏漏的;
(二)采用落后、不成熟生产技术或工艺的;
(三)窃取、出卖、泄露企业科研成果或技术秘密的;
(四)在科技成果、课题申报和鉴定中违规操作的;
(五)阻挠、打击、刁难科技人员从事正常科技活动的。
第八条 在人事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在人员招聘、调配、任免、奖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在考勤管理、薪酬福利、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薪酬管理规定,漏报、瞒报、虚报劳动工资的;
(四)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分配不公正,挫伤职工积极性,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第九条 在劳务分包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队伍,或使用上级发布不合格名录中的劳务队伍的;
(二)分包价格严重偏离公司指导价的;
(三)虚假计量或结算不规范,导致劳务费超付的;
(四)未按合同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的。
第十条 在合同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所签合同不规范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变更、解除或中止合同的;
(三)对合同相对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或中止,没有进行及时索赔的;
(四)对应当进行合同评审而不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