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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平南高速襄城段重大交通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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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平南高速襄城段重大交通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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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许平南高速襄城段重大交通事故
许平南高速襄城段“”重大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1年1月11日18时28分,许平南高速公路(许昌至南阳方向襄城县境内)163公里加200米处发生一起因超速、超载和遇到障碍而处置不当引发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16人死亡、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95万元。经调查认定,许平南高速襄城段“1·11”重大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豫D34401大客车驾驶人陶金平在天色已黑,能见度较低,和车辆超员(车辆核载35人,但实载41人)情况下,夜间超速行驶(该车GPS监控资料显示,,超过100公里/小时的规定时速),遇紧急情况应急处理能力不足,加之所驾驶车辆制动性能不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豫NQ0517轿车驾驶人安飞在高速公路上无证驾驶,且所驾轿车肇事后滞留超车道,设置警示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报警,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车辆承包人陈红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私自雇用两次被公司辞退的陶金平驾驶营运车辆,擅自变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中核准的车辆营运线路,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平顶山市平运汽车运输公司郑州线路分公司对豫D34401大客车承包给陈红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能发现陈红私自雇用驾驶员,长期纵容陈红违规运营问题,对豫D34401大客车GPS系统流于形式,在超速、超员的情况下,客运企业未及时进行提示和处理,没有起到科技监管作用,日常安全管理和车辆维护检查流于形式,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平顶山市平运汽车运输公司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车辆营运组织管理混乱,安全检查和车辆GPS系统管理流于形式,对承包人的安全教育不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平顶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作为平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客运车辆不按核准线路运营行为审核把关不严,查处纠正不力,对客运公司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力,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扎实,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5.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平顶山公路运输管理处的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对所属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也进行了检查,但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许昌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第二执勤大队,对豫D34401大客车在其所管辖区域内违法超员载客和超速行驶问题未及时发现,路面巡逻、管控措施不力,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建议追究豫NQ0517轿车驾驶人安飞的刑事责任,建议将客车承包人陈红、平顶山平运公司郑州线路分公司安全员程洪武、经理助理李海青、经理陈长水移交司法机关;建议追究平顶山平运公司、平顶山公路运输管理处、平顶山交通运输局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责成郑州市交通警察支队、许昌市交通警察支队,分别就其所管辖区域内违法超员载客上路、超速行驶失察,路面巡逻、管控存在不到位等问题,向省公安厅做出深刻检查。另外,对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给予经济处罚。对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