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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生态与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原则】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属地分工、全民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政府与基层组织责任】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居)民公约。
第六条【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财政、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产生者义务和责任】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鼓励创新】支持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2. 分类投放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等含有有机质的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旧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条【分类指引】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以及处理利用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适时补充细化相关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投放设施及收集容器规范责任主体】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相关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分类标志和相关提示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第十二条【管理责任人的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委托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