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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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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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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
一、出生登记
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
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
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
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
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
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
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
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
记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
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
亡两项登记。
查验证件证明
(一)出生证明。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
理;
(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
证》、《结婚证》;
(三)《生育服务证》。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
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
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
(四)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
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五)超计划、非婚等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
定生育的婴儿,提供(一)、(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
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
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
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
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
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
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二、死亡登记
死亡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死亡后,由户主、亲
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查验证件证明
(一)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北
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提供当地街、
乡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
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丢失《北京市居民死亡医
学证明书》的,提供证明书复印件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亲
属书面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
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市内户口迁移登记
市内户口迁移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范
围内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办理市内
户口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
派出所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
明。小城镇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以及非北京生源的大
中专院校在校生户口为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因特殊原因
需要办理市内迁移的,应当提供相应证件证明,经批准后办
理。
查验证件证明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
生子女证、出生证等);非直系亲属迁入的,提供户主同意
迁入及在此居住证明;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接
收证明;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
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
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的提供购房
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由本市监管场所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
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
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
(六)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的:本市生源提供《就
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的证明;未分
配工作的,出具学校证明。非本市生源提供中组部、人事部、
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