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06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甬安监管综〔2011〕28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甬安监管综〔2011〕17号),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特制定《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联系人:钟立红,联系电话:87173520,传真:87173577。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根据《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甬安监管综〔2011〕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条 国家、省已出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行业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审,未出台相应评定标准的一般工贸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评审。
第二章 企业评审管理
第三条 企业自评小组需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组长由企业分管负责人以上担任,自评员应具有与本企业生产规模及生产实际相适应的知识结构及评审能力,可聘请外部专家担任,依照相关评定标准要求进行自评。
第四条 企业申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需在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打印生成相关
可重新提出达标申请。工贸企业首次评审得分在50以上,60分以下的,企业可自现场评审之日起3个月内要求原评审单位再次评审,原评审单位应在接到企业再次评审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第九条 企业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由当地县(市)、区安监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企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由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审议决定。
第十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次年起每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定,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打印生成自评报告(标准化信息系统未开通的行业书面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申请。
第三章 评审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申请相应评审资质的,应有6名以上取得市级以上所申请行业评审培训合格证书专职评审员。其中,申请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的,其专职评审员中机械类专业应不少于2名,电气类专业应不少于1名;申请危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的,其专职评审员中化工类专业应不少于2名,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应不少于1名;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的,其专职评审员中采矿类专业应不少于2名
,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应不少于1名。
第十三条 评审单位收到企业评审资料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前应与企业签订评审协议。在确定评审组时,须有一名具有相关行业现场管理经验的评审员,评审组长必须由评审单位专职评审员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专(兼)职评审员档案,将人员资料上报至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纳入本单位评审员库,并负责专(兼)职评审员的管理,督促专(兼)职评审员定期参加复训。
第十五条 评审单位的专(兼)职评审员人员变更后,应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报告变更情况。需增加专(兼)职评审员的,应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学历、职称、评审员资质和劳动合同等证明资料,待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后纳入评审单位评审员库。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资质有效期为三年,资质有效期满需延续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安监局批准的行业评审范围进行评审,不得从事认定资质外的行业评审工作。评审员应根据执业范围开展评审,不得从事执业范围外的行业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员应具备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如工程师、工程类讲师、工程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工程类助理研究员等。评审员具有高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并具有丰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