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06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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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标准化信息系统未开通前,仅提交相关纸制资料,待信息系统开通后补录相关内容。企业申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需提供材料如下(一式三份),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评审申请书;
(二)自评报告;
(三)评审委托备案表(见附件1)。
申请资料样表可在宁波市安全生产网“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题专栏”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第五条 企业在申报时原则上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并填写评审委托备案表。必要时当地安监局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评审单位,相关确定办法需事先报评审组织单位同意。
第六条 企业将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资料递交至县(市)、区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报评审组织单位;若审核不同意,退回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企业经评审单位现场评审后,应按评审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原评审单位提出确认要求,整改原则上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单位应在接到企业整改确认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整改情况的确认。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首次评审未达标的,工贸企业首次评审得分在50分以下的,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达标申请。工贸企业首次评审得分在50以上,60分以下的,企业可自现场评审之日起3个月内要求原评审单位再次评审,原评审单位应在接到企业再次评审要求之日起1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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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完成评审。
第九条 企业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由当地县(市)、区安监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企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由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审议决定。
第十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次年起每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定,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打印生成自评报告(标准化信息系统未开通的行业书面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申请。
第三章 评审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申请相应评审资质的,应有6名以上取得市级以上所申请行业评审培训合格证书专职评审员。其中,申请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的,其专职评审员中机械类专业应不少于2名,电气类专业应不少于1名;申请危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的,其专职评审员中化工类专业应不少于2名,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应不少于1名;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的,其专职评审员中采矿类专业应不少于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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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应不少于1名。
第十三条 评审单位收到企业评审资料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前应与企业签订评审协议。在确定评审组时,须有一名具有相关行业现场管理经验的评审员,评审组长必须由评审单位专职评审员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专(兼)职评审员档案,将人员资料上报至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纳入本单位评审员库,并负责专(兼)职评审员的管理,督促专(兼)职评审员定期参加复训。
第十五条 评审单位的专(兼)职评审员人员变更后,应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报告变更情况。需增加专(兼)职评审员的,应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学历、职称、评审员资质和劳动合同等证明资料,待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后纳入评审单位评审员库。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资质有效期为三年,资质有效期满需延续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安监局批准的行业评审范围进行评审,不得从事认定资质外的行业评审工作。评审员应根据执业范围开展评审,不得从事执业范围外的行业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员应具备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如工程师、工程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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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工程类助理研究员等。评审员具有高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并具有丰富相关工作经验的,经评审组织单位同意,可酌情放宽学历要求。
第十九条 专职评审员不得在其他评审单位从事评审活动。兼职评审员应与评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纳入评审单位工作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评审单位应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业绩表》(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评审单位未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