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地产的附着物是指: 指不计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一些设施设备等。包括: 一、可计算公摊面积的建筑: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值班警卫室。二、不计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角、台阶、无柱雨篷等。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3、层高在 米以内的技术层、夹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储油(水) 池、储仓、车库,及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5、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物内分割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层高小于 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9、岗亭、警亭、书报亭等。 10 、里弄房屋后天进内的天棚。 11 、利用马路、通道及隙地所搭棚架。 12 、阁楼。 13 、房屋的平台、晒台、花台、屋顶平台等。房地产行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同时也由于其涉及税种众多、情况复杂成为多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行业。近期,经济适用房、物业税等地产关键词再度引发社会热议。为此我们从此期开始,将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技巧和方法进行详细的归纳及整理,供大家参考。房地产业收入的确定一、收入核算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分为营业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房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二、房地产业收入确认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定收入的实现,付款提前的按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销售产品的以首付款实际收到确认收入,余款在银行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按下面原则确认: (1)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此时代销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2)以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合同和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3)以包销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在付款日确定收入, 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定。(4)以基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基价加分成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待售产品临时出租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再确认销售收入。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三、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 15% )计算预计营业利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预计营业利润=预售收入×利润率待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及时结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 与预计利润的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四、开发产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